
黄沙,长沙乃凝聚越南国魂至宝地
黄沙(Paracels)群岛位于北纬15°45'至 17°15',东经111°至 113°的海域,由30多个岛、礁、珊瑚礁、暗礁和沙洲组成,分为东部,西部两个分群(东部为安永分群《Amphitrite Group》,西部为新月分群《Crescent Group》),距越南广义省里山岛(又称“劬劳哩)约120海里。黄沙群岛露出海面的面积为10平方公里,其中富林岛(Woody Island)最大,为1.5平方公里左右。
长沙(Spratly)群岛位于北纬6°50'至 12°00',东经111°30'至117°20'的海域,由100多个岛、礁、珊瑚礁、暗礁和沙洲组成,距庆和省金兰湾约248海里,距平顺省富贵岛约203海里。其中,重要的岛屿如:长沙(Spratly)、安邦(Ambonya Cay)、波平(Itu-Aba)、南谒 (Namyit)、类他(Loaita)、市肆(Thitu)、双子东(Northeast Cay)、双子西(Southeast Cay)、等岛屿。长沙群岛露出海面的面积约为3平方公里。其中波平岛(Itu-Aba)最大,为0.5平方公里左右。
早在多个世纪前,起码是十七世纪,当黄沙和长沙两座群岛还是无主之地时,越南就对黄沙和长沙两座群岛确立了主权,并在无受到任何国家的反对的情况下和平、持续地行使了主权。
越南和世界上许多国家至今仍然保留着大量证明越南历代封建国家对黄沙群岛行使主权的古籍、法律文件和地图等文献和资料,诸如杜柏字公道于1686年编纂的“纂集天南四至路图书”、黎贵敦于1776年编写的“抚边杂录”、潘辉注于1821年撰著的“历朝宪章类志”、1833年的“皇越地舆志”、1844年至1848年的“大南实录前编”、1844年至1848年的“大南实录正编”、1876年的“越使纲鉴考略”、1822年的“大南一桶志”、1910年的“舆地志钦定大南会典史例”、1910年的“国朝正编撮要”、中国法师释大汕于1696年撰著的“海外纪事”、法国传教士路易斯。塔博德(Luois Taberd)1838年编纂的“安南大国画图”等等。
作为阮朝(十七至十八世纪)的行政官员文件、上面留有皇帝朱印版朱版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法律依据,有力证明越南封建国家设立与行使对黄沙和长沙群岛的主权开展了多项活动,诸如每年派遣黄沙船队并兼管北海船队前往黄沙和长沙两座群岛开采海物、捡取沉船物品、测绘地图、建庙立碑、植树、抢救遇难的外国船只等等。
在法国殖民主义者统治越南时期(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法国政府已越南的名义继续管辖黄沙、长沙两座群岛,同时坚决反对其他国家对黄沙、长沙群岛的主权索求。20世纪30年代,法国将长沙和黄沙群岛置于越南沿海省份的管辖之下,并在这两座群岛上驻军、立碑、兴建灯塔、气象站、无线电站等。
值得一提的是,越南对黄沙、长沙群岛的主权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1951年9月,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由51个国家代表参加的旨在讨论世界二战后领土归属问题的会议上,越南国家代表团团长、宝代政府总理陈文友重申了越南对黄沙和长沙两座群岛的主权。对此,其他50个与会国代表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或表示反对。
1854年日内瓦协定签署后,法国将长沙和黄沙群岛移交给越南共和国政府(又称西贡政府)。由此,越南共和国政府对这两座群岛进行了实际占有并行使主权。自从1975年实现国家统一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一再重申,越南对黄沙河长沙群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必须指出的是,越南对黄沙、长沙群岛确立并行使主权是完全符合当今国际法有关规定。因为按照领土取得方式,如果一个国家能够证明其已国家名义占有某块领土,并和平、持续地对该领土进行管辖和开发,那么该国家就对该领土拥有主权。
事实是,长沙群岛是5国6方(包括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菜等五国和台湾一方)的争议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