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用海洋的目的之外,一些国家还建设并冲积成小岛,礁石和自然珊瑚礁旨在对这些小岛,礁石和珊瑚礁的主权要求进行维持并巩固;同时,本着这些基础来确定宽阔的争议海域。比如自从1987年,为把一个海潮涨潮时凸出几十平方厘米的冲之鸟(Okinotorishima)珊瑚礁进行加固并添补成为一个大型人工岛屿,日本播出了上亿美元的投资,对这个岛屿的周围确立40万平方公里 宽的专属经济区和70万平方公里宽的大陆架奠定了基础。这些活动可能对国际关系带来 许多复杂后果, 也对各国家在海上的裁判权,海上界限,海洋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引致紧张争议。
正因为如此,人工岛屿和人工建筑物的法律地位的研究和把握对防止并解决上述争议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国际法律对人工岛屿及人工建筑物的定义
在国际法律中,“人工岛”及“人工建筑物”的定义还未明确地规定。至今,没有任何对人工岛及人工建筑物的定义能够获得各国的广泛接受。
据国际公法的全书百科,人工岛可定义为使用卵石,沙地,石块等自然物质倒或堆而成的建筑,人工建筑物可定义为使用基桩系统扎根海底的固定或暂时的建筑。这些定义尚未完全并包含了日益增多的海上城市,石油天然气平台,为渔业捕捞服务的人工岛,发电厂,浮船坞等人工建筑物。
联合国1982年海洋法公约只提出“岛屿”的定义,对人工岛并 没有任何定义。但是,为了确定什么叫作人工岛,大家可以从联合国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岛屿 定义中推论出来。据公约,自然“岛”是一片自然形成,四周为水并在海潮涨潮时凸出的土地。但是,不是土地区,不受海水围绕着,由人工建设工程在海潮涨潮时凸出的岛屿就可视为人工岛而不是自然岛。
1982年海洋法公约提出许多对人工岛及人工工程的法律地位。
海上人工岛和人工工程的建设权有关规定
沿海国家在本国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上根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60,80条规定,拥有建设,获许建设的权利以及对为经济目的服务的人工岛和人工工程作出建设,运营及使用等活动的规定或者实施 沿海国家对自己海域上的主权权益。沿海国家对各个岛屿和人工工程拥有完全的裁判权,包括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等领域的权限。
另外,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87条规定,公约成员国也有权建设海上人工岛和工程,使之相当于海洋其他自由权利之一。
人工岛和人工工程的建设必须满足公约所述的一些条件,其中包括:
(一)须按照手续程序通报并维持常驻工具,以预告上述岛屿和工程的存在。
(二)不允许在对国际航道所认可必要的航线利用带来阻挠危机的地点进行的。
在实施建设海上人工岛和工程的自由权的过程中,每个国家必须尊重其他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实施其海洋的利益和自由权。
关于确立人工岛和人工工程周围的安全区
1982年海洋法公约规定说 “人工岛和人工工程不享有岛屿法律地位。其没有自己的领海和海域。这些人工岛和人工工程的存在并不影响到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划分”。换句话说,人工岛和人工工程对其不造成任何周边海域,对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之划分也没有任何作用。正如必要时,沿海国家可以对那些人工岛和人工工程的周围设立安全区并为能保证各人工岛和人工工程以及航线的安全 采取应当的措施。然而,1982年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人工岛周围的安全区,从其外缘各点算起不得超过500米的距离”,除非,那些点 按照国际准则或授权的国际组织之劝告得到了认可。安全区的范围,必须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通知。